分类:知识大全时间:2023-06-10 19:38作者:未知编辑:猜谜语
老王最近有点烦,自己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小王的班级微信群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老王认为,学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
原告老王诉称,其与妻子离婚后,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自己曾联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大致情况,不明确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绩。此后,自己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但均遭到拒绝。老王认为,学校以征求小王意见为由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导致小王脱离了自己的监护,损害了亲子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学校辩称,小王现是初中生,与老王系父子关系。学校没有让老王进入班级微信群的决定是经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老王的监护权。且学校也没有义务同意老王进入班级微信群。即使老王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而事实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老王系小王之父,属小王的监护人,具有抚养和教育小王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中,学校未准许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不构成对老王监护权的侵害,理由有三:
一是学校已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老王申请入群两次遭拒后,并未再向班主任、其他任课老师或学校提出要求了解小王的有关情况;
二是收到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的申请后,学校征求小王意见不属于过错。小王虽系未成年人,作为初中生,有能力就与其日常生活、学习关系密切的问题发表意见。学校征求意见的行为已足以让小王知悉老王了解其学习生活的意愿,不会让小王造成老王对其不闻不问的误解;
三是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老王认为其对小王的探望权因前妻阻挠而无法实现,但未就此提出相应主张,而学校系教育机构,不宜解决家庭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老王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群悄然成为社交风潮。家长群便是众多微信群中的典型代表。一群在手,父母足不出户便能轻松掌握孩子的在校种种。那么,学校如果拒绝家长入群,是否侵犯了其监护权?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确保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本案中,老王虽和妻子离婚,但其对小王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其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负有对小王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学校拒绝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监护权呢?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学校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教育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在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学校应视情况紧急程度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家访、到校面谈等方式向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并在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要求知悉受教育者在校情况时积极予以配合。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应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此后老王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小王的相关情况,因此,老王关于学校没有提供相关便利的主张并不成立。
其次,学校征求小王意见后拒绝老王入群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这也与民法典第35条确立的“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相吻合。本案中,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正确理解拒绝向老王告知具体成绩、允许其入群带来的影响,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个人化的决定,在符合小王年龄、智力的基础上应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尊重其自主判断后作出的决定。举重以明轻,小王的监护人尚且需要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学校征求小王意见的举动更无可厚非了。
最后,学校拒绝老王入群并没有妨碍老王监护权的行使。老王仍可通过其他沟通方式向学校和在校老师了解小王的在校情况。学校征求小王意见本身就足已让小王知悉老王关心其学习生活,不会给小王造成亲子关系淡漠的误解。综上,学校不存在侵犯老王监护权的行为。
除了通过学校了解小王的学习生活情况外,老王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增进父子感情。如前妻不配合,老王可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老王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56条之规定,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男子离婚后想加入儿子班级群被拒相关内容:
搭伙过日子的中年男女,男人和前妻有联系,这样的日子还能过吗?
以下为王燕慧的自述:
我叫王燕慧,今年55岁,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性格不和,与前夫离婚了,我当时在一家企业里做中层管理,收入也还可以,离婚后除了上班,也没有什么其他的爱好,那时候比较流行QQ聊天,在网上也加入了一些QQ群,有单身的群,有唱歌的群,有旅游的群,在周末的时候群里组织聚会,一起吃饭然后去唱歌,日子就这样平淡平淡的过着。
在单身群的时候,也有单身的男士表示好感,但是我当时一个是不想考虑再婚的事情,再有就是男士的条件也不是很好,一直这么简单的生活着。但是突然有一天,在QQ上有一个人,加我好友,每天都问候,找我聊天,谈理想,谈生活,让我每天都很充实,他在外地桂林,就让我去他那里玩,经过了4个多月的聊天,感觉这个人还不错,就去桂林见面了,一见面才发现他们是做投资的,也就是现在的传销。
这个男人叫李超,我们见面后,彼此感觉还可以,他当时并没有离婚,这个情况是后来才知道的,我一直以为他是单身,他自己也是以单身的身份和我聊天的,我看出来他们做的这个事情根本就不靠谱,就没有加入,回到我生活的地方,李超看我的条件挺好的,人长的也不错,回家就和老婆离婚了,本来两人的感情也不好,早就想离,没有我的出现,可能会将就的过下去,见我后,和我也聊的很不错,就离婚出来了,来到了我生活的城市里找了一份工作。
他为什么要来我生活的城市,还有一个原因是他儿子也在这个城市里打工,这也是选择和我聊天 ,可能也是这个原因的,为自己找后路,来了以后,李超想要和我登记,但是我不想登记,因为他什么也没有,房子,车,钱,有的就是能出力干活,但在当时我也没有考虑那么多,觉得人老实,能干就行,他的孩子也大了,不需要我来照顾,两个人过自己的小日子。
这样安稳的日子,在李超儿子结婚生孩子后就有变化了,首先是他的前妻来这里给儿子看孩子,李超也想去看孙子,我的意思是可以让孩子来我们这里,没有必要去儿子家里看,开始的时候,李超还能听着我的建议,慢慢的就自己偷偷的去看,我知道了,当然就不高兴了,和他吵架,认为他是借着看孙子的名义去见前妻,也偷偷的自己存钱,我就在想,既然是这样的情况,那么你就回去算了,我也不留你,但是这个话,让我说出来,好像又不好,毕竟当时是净身出户来的。
现在的我,就很纠结,是装不知道继续过下去,还是把话说出来,真挺为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