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知识大全时间:2023-07-13 19:22作者:未知编辑:猜谜语
人体胚胎含有DNA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后,当事人主张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法院将如何判决?
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冷冻胚胎”返还案,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无法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马先生与刘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4月、5月,刘女士在广州市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现刘女士龄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2021年1月4日,马先生、刘女士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先生和刘女士称,两人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两人来说,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对此医院称,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故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原告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经审理,越秀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这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宣判,判决支持原告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解除两原告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法官说法:
当事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欧阳福生表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原告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两原告保管和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法官提醒:
冷冻胚胎绝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 “故意伤害罪” “遗弃罪”等。
冷冻胚胎也不能用于买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生命、身体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础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 见习记者 何生廷 记者 赵青 通讯员 王涵 梁艳华)
编辑/陈晓冰
审核/志飞
医院拒返还夫妻胚胎相关内容:
冷冻胚胎应否返还?法院情理法结合回应现代技术挑战
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因现有法律尚未明确其法律属性,当事人诉请取回存放于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合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王某夫妇委托某医院冷冻保管胚胎6枚,冷冻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胚胎冷冻保管费用1680元,并续费至今。后王某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不愿再委托该医院保存,要求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拒绝。医院认为王某夫妇贸然取回胚胎后可能进行性别鉴定或其他违法行为,且王某夫妇并无自行保管胚胎的能力,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双方交涉未果,王某夫妇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王某夫妇委托其保管的6枚冷冻胚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王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与王某夫妇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王某夫妇对保存在医院处的6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及处置的权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王某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在王某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处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王某夫妇,故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王某夫妇存放在其处的6枚人体冷冻胚胎交还给王某夫妇。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李榕指出,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本案中,案涉胚胎在生命伦理上与王某夫妇有最密切的联系,王某夫妇是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案涉胚胎的民事权益。但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法律法规对胚胎的买卖、赠与等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故权利人在取得胚胎后,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由于冷冻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胚胎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权利人应寻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转运和存储胚胎,过程中如发生风险,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
在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俊秀看来,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持续降低,各地相继出台政策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并逐步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
“当前,社会公众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加,司法实践陆续出现涉冷冻胚胎纠纷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冷冻胚胎涉及法律、医学、伦理等诸多领域,在现行法律法规对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在不断探寻其法律性质、权属及处置模式。该案中,鼓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肯定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权利。该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特殊性,结合了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契合法理精神。”陈俊秀说。
陈俊秀认为,冷冻胚胎作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其处置权主体是冷冻胚胎返还纠纷的核心争议问题。案涉冷冻胚胎承载着原告夫妻的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夫妻有最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应当肯定原告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不得以原告不具有胚胎储存条件为由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由于冷冻胚胎基于生育、保管、合约以及血缘上的联结产生了新型复杂的法律关系,导致人类冷冻胚胎纠纷涉及多方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应结合民法典关于权利的一般规定和人类胚胎的规定,采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认定,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众接受度,更好地回应现代技术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人均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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