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知识大全时间:2023-03-12 09:52作者:未知编辑:猜谜语
大家好,关于反人类罪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危害人类罪(英语: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背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峻的侵犯与 *** 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 *** 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 *** 答应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 *** ,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定,对受害人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背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峻的侵犯与 *** 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 *** 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 *** 答应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 *** ,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制造“艾滋病免疫婴儿”是反人类罪
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公布,他的团队制造出了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用基因编辑技术做了修改,目的是让她们天生就具有抵挡艾滋病毒感染的能力。
消息传出后,海内外生物医学界舆论大哗。海内一批生物医学领域的专家联署一份声明抨击这一人体实验,理由是基因编辑技术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脱靶”的风险——别的基因可能也会不知不觉地被修改。
所以贺建奎团队为了一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小概率感染,毫无必要地让一个正常基因失效,制造了天生就有免疫缺陷的婴儿,这种人体实验是极其不人道、反伦理的,可以视为是反人类罪,应该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刑事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但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 》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背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役罪一起被确定为战役罪的三大罪行。
萨达姆被控主要罪名是萨达姆在巴格达北部小镇杜贾尔村屠杀了143名什叶派人士,犯下反人类罪。 死刑
一、反人类罪的概念
这个罪名,现在的正确说法叫: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背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
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峻的侵犯与 *** 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 *** 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 *** 答应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 *** ,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二、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
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1、东京审判
显而易见,各国独裁者都犯有反人类罪,因为独裁者为了一己私利结党营私,建立专制制度、制造社会不公,剥夺国民政治权力,将本国人民置于他们的压迫奴役下,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独裁者的工具和牺牲品。独裁者的存在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公平与自由的蹂躏,对正义与真理的欺侮,是人类更大的不幸与耻辱,因此铲除独裁专制是人类的共同职责与崇高使命,为民主国家帮助专制国家受压迫人民推翻独裁暴政奠定了道义上的合法性。
2、伊拉克审判
伊拉克更高刑事法庭2009年03月12日以犯战役罪和反人类罪等判处前总统萨达姆的两个同母异父的兄弟死刑,他们分别是瓦特班和萨巴维。瓦特班在萨达姆时期曾先后担任海内安全部长、伊拉克军方情报部门主管和内政部长等;萨巴维曾任伊拉克警察总监和情报局长等。
3、前南斯拉夫审判
2002年2月12日,前南国际刑庭正式开庭审理米洛舍维奇一案。他被指控犯有包括战役罪、反人类罪和种族屠杀罪在内的60多项罪行。但米洛舍维奇一直否认对他的所有指控,并宣称前南国际刑庭是非法机构。
三、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仅涉及11项内容,详细包括:
1. 谋杀行为(第7条第1款第1项)
所谓“谋杀”,是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2. 灭绝行为(第7条第1款第2项)
所谓“灭绝”,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 奴役行为(第7条第1款第3项)
所谓“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殊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4项)
所谓“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峻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5项)
所谓“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峻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严峻违背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6.酷刑(第7条第1款第6项)
所谓“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7. 性攻击行为(第7条第1款第7项)
性攻击行为,是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8.迫害行为(第7条第1款第8项)
所谓“迫害”,是指违背国际法规定,故意严峻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这种迫害行为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第7条第1款第9项)
所谓“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10. 种族隔离罪(第7条第1款第10项)
所谓“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11.其他不人道行为(第7条第1款第11项)
所谓“其他不人道行为”,是指严峻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严的行为,例如损害或严峻伤害身体。
关于反人类罪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